競得人(受讓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處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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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綜〔2006〕68號)第34條規定: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價款一并繳入地方國庫。競得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土地交易費的,每延期一日須繳納1‰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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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綜〔2006〕68號)第34條規定: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價款一并繳入地方國庫。競得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土地交易費的,每延期一日須繳納1‰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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